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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消法”适用医疗纠纷

四川泸州医疗损害赔偿新规定引起争议
2000-04-0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成都3月31日电四川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审判行为,于去年11月出台了《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,突破了10多年来全国处理医疗事故的固定模式,在当地司法、卫生部门引起争议。

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,该意见较过去,一是受案范围扩大,只要受害人因医疗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或医疗费用等损失,就可向法院提请诉讼。二是适用法律有所突破,增加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《合同法》。三是鉴定部门增多,省、地、县三级的鉴定结果不再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唯一依据,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均为诉讼证据,二者没有级别、证明力大小之分,具体采信何种结论,由法庭确定。

措施出台后,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持有不同看法。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肖复兴认为,不顾国情,将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规定得过于严厉,卫生事业将受到损害,医生也将保守治疗,受害的仍是广大群众。泸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张清平介绍,近期泸州市基层医院医疗官司不断,医务人员情绪激动,已影响日常工作。

对卫生部门的反对意见,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祝昌焱认为,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主体多元化,再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调整医患关系已不适应需要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诉讼权,而过去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,患者才能起诉,剥夺了部分公民的诉讼权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,仅是庭审中的一个证据,并非是医疗损害的“终审判决”,医方有无责任,应由法院公正裁决。

泸州中院研究室主任白联洲说,“自去年11月以来,泸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已审理了多起医疗事故案件,事实证明法院并未置医院于死地,也未让患者“狮子大开口”。卫生部门之所以不能接受,是长期以来特殊保护政策对其产生的影响。

法学专家、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说,医患双方无论是技术力量还是经济实力,患者都属于弱者。从法律程序上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提供保护手段,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。同时,医患之间就是特殊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,泸州中院将《消法》和《合同法》引入审判程序也是可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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